审批项目名称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程序
审批项目依据 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、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》
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
审批程序
一、受理
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
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:
(一)《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》(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》)
(二)经营场地证明(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》)
(三)资金证明(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》)
(四)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(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》)
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,应当即时受理,并发给《受理通知书》;对因不能提交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,以《告知通知书》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。
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
二、审理
审理岗位
初审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工作人员
复审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处长
审理标准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
(二)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地点和必要的办公、制作条件
(三)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金
(四)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,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;
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,报主管领导审核。
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。
三、审定
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音像出版业务副局长
审定标准 申请设立的音像制作单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。
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音像制作单位设立,并在《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》上签署意见。
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。
四、告知
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工作人员;
告知标准 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。
告知岗位职责
(一)批准设立的,制发《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》;
(二)不批准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;
(三)按规定将审批文件、材料整理归档。